
税务师消费税:考点精讲与高分秘籍
Listener_617705
1
7-4本章详细阐述了消费税的核心概念、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及税款计算方法,是税务师《税法(一)》的重点章节,分值约13.5-20分,难度中等偏难。内容涵盖了从特定消费品的界定到各类特殊业务(如委托加工、进出口、特殊消费品)的税收处理,旨在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消费税的复杂规定。
章节概览与消费税基础
- 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一)》仅次于增值税的重点章节,近几年均分约13.5-20分,整体难度中等偏难,各题型均可能出现。
- 消费税概述: 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 特定消费品: 目前有15个应税消费品税目,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酒、烟、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涂料、电池、鞭炮、焰火、实木地板。
征税范围与确定原则
- 征税范围原则:
-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身心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
-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
-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
-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 消费税特点: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15个税目)、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一次课征制,卷烟、电子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具有转嫁性。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环节
-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个人除外)代收代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由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物流企业代收代缴。
- 纳税环节: 主要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金银铂钻)、零售环节(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移送使用环节(自产自用用于非连续生产)。
计税依据、税率与特殊核算
- 税率类型: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 计税依据: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回数量、海关核定数量。
- 从价定率:销售额(含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包装物规定:一般商品押金逾期并入销售额;啤酒黄酒押金影响甲乙类定档但不计征消费税;白酒、其他酒押金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
- 特殊计税规定:
- 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未分别核算:按最高税率征税。
-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其中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以套装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 自产自用(用于非连续生产):有同类销售价格按同类价;无同类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计算。
- 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卷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孰高原则)、白酒(销售价低于对外销售价70%以下时核定,孰高原则)。
特定商品征税规定与税款抵扣
- 外购已纳税款扣除: 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特定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可扣除范围有8项,如烟丝生产卷烟、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等,但“喝酒不开车,带表不刷墙,电池溶剂油,电子雪茄烟”的外购不可扣。
- 委托加工:
- 纳税义务人是委托方,受托方代收代缴(个人受托除外)。
- 计税依据:受托方同类销售价格;无同类价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计算。
- 收回后处理:不加价销售不征消费税;加价销售或连续生产特定商品可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税款;用于其他方面不征消费税。
- 进出口环节:
- 进口:由海关代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超豪华小汽车进口按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 出口: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政策。
- 特殊应税消费品:
- 电子烟: 生产(进口)、批发环节征收,从价定率,持有商标企业是纳税人,代加工方通常不是。
- 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范围包括金银铂钻,采用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价款计税,委托代销由受托方纳税。
- 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适用从价11%和从量0.005元/支,批发企业之间销售不缴纳。
-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加征10%(不含税价130万元及以上),生产企业直销给消费者按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