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野: 你说现在为了点儿事儿,夫妻俩去办个“假离婚”,这事儿你听过没?什么为了买房啊,避债啊,就去民政局走一趟。我就好奇了,这法律它真认这“假”的吗?
晓曼: 这问题可太普遍了!很多人都觉得,哎呀,我俩心知肚明是“假”的,那张离婚证不就是走个过场嘛。结果呢,法律可不是你家开的,它不吃这一套。最近就有一个挺典型的案子,杜某和张某,图着首套房的低首付和贷款优惠,就去办了个协议离婚。
原野: 哦?那后来呢?是不是房子一到手,俩人就手拉手又去复婚了?这剧本我熟啊!
晓曼: 哎,问题就出在这儿了!狗血剧情来了!他们房子买完,感情还真就出问题了,吵得不可开交。这时候,女方张某就跑到法院去告状,说当初那离婚是假的,求法院判离婚无效。你猜猜看,法院会怎么判?
原野: 嗯……我猜法院应该会支持她吧?毕竟她当初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政策,又不是真想离婚。
晓曼: 嘿,你猜错了!法院直接驳回了她的请求。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它认为婚姻登记是国家公权力,那公信力是杠杠的!你一旦把离婚证领了,法律上你的婚姻关系就拜拜了。你不能说一句‘哎呀,我当初是假的’,就能把它轻易推翻。不然,这婚姻登记制度不就成了儿戏,想离就离,想合就合了?所以这次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一点:维护婚姻登记的公信力,这可是个大原则!
原野: 哦,搞了半天,这“假离婚”在法律眼里就是货真价实的真离婚啊!行吧,那咱们换个角度想想,如果离婚是真的,可是在离婚协议里,其中一方把所有家当都给了另一方,结果自己欠了一屁股债还不上。你说,那些债主能跳出来说这个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要求撤销它吗?
晓曼: 哎哟,这问题就更烧脑了!按理说啊,如果有人故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债主当然有权申请撤销。但离婚协议这东西,它特别特殊!它不只是钱的事儿,还牵扯到身份关系、孩子抚养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它是个“打包”的整体。
原野: 听你这么一说,感觉法律在这儿就像走钢丝一样,一边要护着债权人的钱袋子,另一边又得尊重人家夫妻俩离婚时的内部安排,真是左右为难啊。
晓曼: 没错!所以这次司法解释的态度就是,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想去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没那么容易。就比如说吧,有个案子,方某为了给老婆治病,跟朋友借了钱。后来他们俩离婚了,协议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女方。这种时候,那个借钱的朋友就很难去要求撤销了,因为这背后是人家夫妻俩的患难真情,是互相扶助,可不是恶意逃债。除非你能拿出铁证,证明他们是串通好了,假离婚真逃债,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原野: 行了,我懂了,看来婚姻这事儿,法律有它的底线,而离婚后的财产安排也得特殊对待。那如果两个人压根儿就没领证,就是同居关系,万一哪天掰了,财产怎么分啊?是不是也像离婚那样,一人一半,公平公正?
晓曼: 哎呀,这可真是个天大的误区!同居关系跟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那完全是两套法律逻辑!婚姻关系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同居关系呢,原则上就一句话:“谁的就是谁的”,简单粗暴!
原野: 啊?这么干脆利落?那要是俩人一起凑钱买了房,或者都同居好多年了,难道也是这么个分法吗?感觉有点儿不近人情啊?
晓曼: 当然有变通啊,法律也不是一根筋。比如杜某和于某,他们同居了五年,还生了个可爱的女儿。在这期间,杜某挣的工资是他的,于某写稿子赚的稿费是她的。但他们俩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分手的时候,可就不能这么简单地一句“谁的就是谁的”就完了。法律会先看他们有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如果没有,那就会以各自的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久啊,对家庭的贡献谁大谁小啊,有没有共同抚养孩子啊这些因素,来给出一个尽量公平的分割方案。
原野: 哦,我明白了!听你这么一说,同居关系就像两个“临时合伙人”,账目得算得清清楚楚;而婚姻关系呢,更像一个紧密的“经济共同体”,是吧?
晓曼: 这个比喻太精辟了,完全到位!正因为是这么个“共同体”,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才会有那么多特别的规定。就拿那种新闻里常看到的狗血剧情来说吧,你听说过有些教授,因为婚外情,就把夫妻俩共同买的豪车啊、大钻戒啊,一股脑儿都送给第三者的事情吗?
原野: 哎呀,这种新闻可太多了,简直是狗血剧的素材!那原配妻子要是发现了,能把这些被送出去的东西再要回来吗?
晓曼: 那必须能啊!这完全可以要回来!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啊,它严重违背了我们常说的“公序良俗”,就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律直接认定这种赠与是无效的,所以妻子作为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完全有底气要求那个第三者把东西原封不动地全吐出来!大快人心吧!
原野: 这听着确实挺大快人心的!那如果不是送给外人,而是夫妻之间呢?比如丈夫为了表达爱意,把自己的婚前房子送给妻子,但还没来得及过户呢,结果俩人闹离婚了,这丈夫能反悔说不送了吗?
晓曼: 这次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也给出了一个斩钉截铁的答案!夫妻之间约定把一方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这种赠与啊,它是跟婚姻关系本身紧密绑定的,不像普通的赠与合同,说撤销就撤销。就算还没来得及过户呢,只要不是什么被骗啊、被逼啊这种特殊情况,那赠与方也别想随便反悔!
原野: 看来法律对婚姻里的承诺是看得非常非常重啊!那要是把钱花在那种让人血压飙升的地方呢?比如说,一方沉迷直播,把家里几十万的存款都像撒豆子一样打赏给主播了,那另一方能怎么办?这不得气死啊!
晓曼: 这种行为啊,在法律上可就叫“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一方有那种偷偷藏钱、转移财产、变卖、毁坏,或者像你说的这种“大手大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在离婚分家产的时候,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让这个“败家子”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你偶尔打赏个几百块可能没人管你,但像这样把几十万存款都像扔水里一样,那明显就不是正常过日子了,这可是实实在在损害了共同利益啊!
原野: 这些规定听着都挺有警示意义的,感觉是给那些想“作妖”的人敲响警钟啊!不过说实话,现实生活中,可能最让人头疼、最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问题,还得是父母给子女婚后买房,这钱到底算谁的?万一小两口闹掰了,这房子到底归谁?真是愁死人了!
晓曼: 哎,你说对了!这简直是家家户户都可能遇到的“世纪难题”!咱们来看个更具体的例子吧:陈某的父母,真是大手笔,直接全款给儿子陈某和儿媳张某买了一套婚房。而且为了表示“我们就是喜欢你这个儿媳妇”的诚意,这房子啊,直接就登记在了儿媳张某一个人的名下!
原野: 哇塞!这父母心可真大啊!简直是“中国好公婆”的典范啊!
晓曼: 是啊,谁能想到呢?结果这婚才结了半年,俩人就闹着要离婚了!现在问题来了,这套只登记在儿媳张某名下的房子,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该怎么分呢?
原野: 嗯……按理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算谁的吧?那这套房子,应该就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了,陈某他爸妈这回亏大了!
晓曼: 嘿嘿,你又错了!法律的判决啊,可能又会让你大跌眼镜!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说了,如果这房子的钱,全部都来自其中一方的父母,而且夫妻俩结婚时间又特别短,法院就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把这房子判给那个出钱的父母的子女,也就是陈某!当然啦,可能会看情况给张某一点儿补偿,但大头儿是归陈某的!
原野: 哇,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核心点啊!原来就算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法院在分割的时候,也会把这钱是从哪儿来的,给扒个底朝天,是吧?
晓曼: 完全正确!法律的核心精神啊,就是要去探究父母当初掏钱的真实意图。你想啊,哪个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不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安稳的家、一个保障啊?谁会想着把这钱简单粗暴地直接送给儿媳妇或女婿呢?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这钱到底是谁出的,这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可不是简单看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那么肤浅!
原野: 房子是这样,那如果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是公司股权呢?比如说,夫妻俩一起砸钱开了个公司,结果股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占了90%,妻子只占10%。那万一离婚了,就非得按这九一开的比例来分吗?感觉有点儿不公平啊!
晓曼: 不一定!这可是这次司法解释的一个大大的亮点!法院认为啊,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投资形成的股权,它的本质啊,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割的时候,不能死板地按照股东名册上登记的那个比例来分,而是要综合考虑什么照顾子女啊、照顾女方啊、照顾无过错方啊这些原则,来做一个更人性化的分割。
原野: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就算明面上登记的是九一开,但如果妻子在婚姻里付出更多,或者丈夫他做了什么对不起妻子的事儿,那妻子最后分到的财产价值,也可能远远超过那区区10%?
晓曼: 没错!法律追求的啊,是那种实实在在的公平,而不是表面上的形式公平。更夸张一点说,如果有一方,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那种狗血剧情,恶意串通小三儿,把夫妻共有的股权低价转让了,那这个转让合同本身,都可能被法院直接判无效!
原野: 嗯,看来无论是房子还是股权,法律都是想尽办法要实现一个公平。不过啊,在所有这些离婚的纠纷里,最让人心疼、最让人揪心的,那还得是孩子的事儿。你说要是有一方为了争抚养权,直接把孩子给抢走、藏起来了,法律会怎么收拾这种人?
晓曼: “抢夺、藏匿子女”,这可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行为!这不光是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更要命的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如果真有这种“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另一方完全可以立刻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对方马上把孩子给交出来!
原野: 那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对最终的抚养权归谁,会有影响吗?
晓曼: 那简直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判决抚养权归谁的时候,法院会把这种“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对实施方非常非常不利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为你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你根本没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法院判案的最高原则,永远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野: 这个原则简直是太重要了,必须点赞!那除了人身安全,孩子的财产权益呢?比如说,父母把一套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后来呢,又想把房子卖掉,合同也签了,买家钱也付了。结果父母能反悔说“哎呀,我卖孩子的房子是损害了孩子的利益”,然后就不卖了吗?
晓曼: 不能!绝对不能!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当然有权为了孩子的利益来处理孩子名下的财产,比如卖个小房子,换个大学区房,这都是合理的。既然他们是以监护人的身份签了合同,那就要遵守契约精神,不能事后又拿“保护孩子”当挡箭牌来毁约!这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词儿,叫“禁止反言”!
原野: 那抚养费呢?如果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写了,其中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那这个约定是不是就一劳永逸,永远有效了?
晓曼: 也不是!这可不是一锤子买卖!抚养子女啊,那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你不能通过协议就把它完全免除了!如果将来孩子生了什么大病,或者要上那种学费贵得吓人的学校,导致原来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了,或者开销噌噌往上涨,那孩子完全有权利,再次向那个不直接抚养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这钱,躲不掉的!
原野: 听起来法律真是给孩子的权益设置了层层叠叠的保障啊,棒!那最后再问一个问题,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协议里说要把房子送给子女,但还没来得及过户呢,结果其中一方又反悔了,这该怎么办?
晓曼: 这个问题跟我们前面讨论的夫妻之间那种赠与,性质还不太一样。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子女的条款,它是整个离婚解决方案里头的一部分,带有很强的道德义务和身份关系的色彩。所以啊,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种赠与,你不能单方面说撤销就撤销!如果有一方反悔了,孩子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完全可以去法院告他,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协议,把过户手续给办了!
原野: 哇,听你这么一通讲下来,感觉这次的司法解释真是把家庭关系里那些最现实、最让人头大、最纠结的问题,都给掰扯清楚了,覆盖得太全面了!
晓曼: 是啊!你看,从彻底堵死“假离婚”的投机漏洞,到清晰划定同居和婚姻财产的界限;从规范夫妻之间那些大手笔的消费和赠与,到彻底搞明白父母出钱买房这事儿到底归谁;再到对股权分割、子女抚养,甚至离婚后经济帮助的各种细致规定。可以说,这次司法解释的核心啊,就是要把重婚、假离、财产、子女这些最最核心的问题,都给出了全新的、更明确的规则,让法律的标尺变得更清晰,也更好地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