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别纸质:eUCP 2.1开启信用证电子交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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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CP版本2.1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电子交单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旨在为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单据交单提供法律框架。该规则明确了eUCP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与UCP的关系、电子记录的关键定义、交单流程、审核标准以及银行的责任与免责条款,以适应数字化贸易环境,确保跟单信用证在电子化背景下的持续相关性。
eUCP适用范围与UCP关系
- eUCP 2.1由国际商会制定,旨在适应国际贸易中电子交单需求,特别是电子可转让记录。
- eUCP是对UCP600的补充,适用于电子记录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联合提交。
- eUCP信用证同时受UCP约束,当eUCP与UCP规定产生不同结果时,以eUCP为准。
- 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的eUCP版本及开证行、指定银行、保兑行的实体地址。
核心定义与概念
- “电子记录”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建、传输的信息,包括电子可转让记录,需能证实发送人身份、数据来源及完整性。
- “电子签字”是附加于或与电子记录有逻辑关联的数据处理,用于表明签字人身份及证实。
- “数据变损”指因数据失真或丢失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读取电子记录。
- UCP中术语如“在其表面看来”、“单据”、“签署”等在eUCP中被重新解释以适应电子记录。
电子交单流程与要求
- eUCP信用证必须注明提交电子记录的地点,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
- 交单人有责任提供“交单结束通知”,其收到是审核期限开始的标志,否则视为未交单。
- 如果银行系统在规定的截止日无法接收电子记录,截止日将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 每份电子记录必须注明其据以交单的信用证,可在记录本身、元数据或随附交单面函中明确提及。
电子记录审核与处理
- 审单时限自收到“交单结束通知”后的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起算。
- 电子记录包含外部系统超级链接时,链接中的或外部系统中的电子记录被视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予以审核。
- 银行无法审核信用证所要求格式的电子记录不构成拒付依据。
- 如果电子记录看似受到数据损坏,银行可通知交单人并要求再次提交,审单时限中止。
银行责任与免责
- 银行不处理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 银行审核电子记录表面真实性的行为,不使其对发送人身份、信息来源、完整性或未被更改性承担责任。
- 银行对除其自身之外的数据处理系统无法运行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 银行对因天灾、网络攻击、设备故障等任何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后果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