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反制“敲竹杠”的动态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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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晓曼: 咱们生活中啊,可能都遇到过类似有点憋屈的场景。比如,你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生意不错,你想把他的那部分盘下来自己干。结果呢,他看你势在必得,就故意报一个天价,明摆着就是要“敲你一竹杠”。这时候你怎么办?是忍痛接受,还是就此散伙?其实啊,法律早就为我们准备好了一个非常精妙的工具来应对这种局面,它就藏在民法典里,叫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很多人一听这个名字,觉得不就是“我能优先买”嘛,没什么稀奇的。但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颠覆性的视角,它告诉我们,这个权利根本不是一个静态的特权,而是一套动态的、专门用来“反制敲竹杠”的法律武器。
晓曼: 这个观点,最早是在一篇很有影响力的文章里被提出来的。它说,所谓的“敲竹杠”,就是共有财产的出卖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和共有人的特殊需求,故意抬高价格,想多捞一笔。你想啊,你跟人共有一套房子,你住在里面,对这房子有感情,也有实际需要,这时候对方要把他的那一半卖掉,他很可能就会想,反正你非买不可,我不如多要点钱。这时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就登场了。它不再是你理解的那个简单的“优先权”,而是法律给你的一把博弈的利剑。它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引入一个外部的参照物,也就是第三方的报价,来给你一个说“不”的底气,让你能拒绝不合理的高价,还能把交易机会再抢回来。你看,这就把一个被动的权利,变成了一个主动的博弈工具。
晓曼: 从更深的层面看,这种“反制敲竹杠”的功能,影响其实非常深远。它改变了整个共有财产交易里的权力格局。它鼓励的是一种更公平、更接近市场真实价值的议价方式。理论上说,只要这个机制在,那个想“敲竹杠”的出卖人,就得掂量掂量。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开价太离谱,共有人完全可以不接招,等他找到真正的买家后,共有人还能以同样的价格杀回来。这么一来,出卖人从一开始就更有可能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报价,整个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不就都提高了吗?
晓曼: 那么,这种听起来这么精妙的“反制敲竹杠”机制,究竟是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市场行为来实现其功能的呢?
晓曼: 它的运作核心,其实就是“引入第三人报价”这个环节。我们来想象一个场景:张三和李四共有一套房,张三想卖掉自己的份额,他对李四开价200万。李四觉得太贵了,市场价明明只有150万。这时候,李四就可以行使他的“第一次拒绝的权利”,他可以跟张三说:“你这个价我不要,你去找别人卖吧。”好了,现在压力就给到了张三。他必须去市场上找到一个真正的、愿意出价的第三方买家,比如王五。如果王五考察一圈,最后只愿意出150万,那么张三就得拿着王五这个150万的报价,再回来问李四:“现在有人出150万,同样的条件,你还要不要?”这时候,李四就可以启动他的优先购买权,以150万的价格把张三的份额买下来。你看,这就形成了一个“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局面。
晓曼: 这个机制,就把一个简单的“先买权”,升级成了一个更强大的“先拒绝、再决定买不买”的权利。这极大地增强了共有人的议价能力。它逼着那个想“敲竹杠”的张三,必须去接受真实市场的检验,而不是自己关起门来漫天要价。当然,法律设计这个制度,还有一个更深层的目的,就是所谓的“整合增值”。什么意思呢?就是一套完整的房子,通常比把它拆成两半分别卖要值钱。法律鼓励财产在共有人内部流转,就是希望能够保全这份“整合”带来的额外价值。
晓曼: 不过,尽管这个制度设计得这么精巧,它的有效实施,其实离不开一些关键的支撑和一些看不见的隐含条件。
晓曼: 首先,我们刚才提到了“整合增值”,这是它鼓励内部交易的一个核心逻辑。其次,这个权利还能起到一个约束作用,特别是对于房子这种不动产。比如,它可以防止出卖人故意把房子卖给一个可能会跟你产生矛盾、甚至有危险的邻居,从而保护你现有的生活安宁。但这里面,有一个最最关键的、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隐含条件,那就是“价格的可公示性”。你想想,如果整个交易的价格是不透明的,那出卖人完全可以和第三方串通,随便捏造一个高价来骗你。比如他跟你说第三方出价200万,其实人家只愿意出150万,那你这个优先购买权不就形同虚设了吗?这也是为什么,这个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相对更好用,因为房产交易有登记制度,价格相对透明可查。而对于一些动产,比如字画、古董,价格不透明,想查证就难了,这个权利的威力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晓曼: 所以你看,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万能的,它的效力会受到信息透明度的严重制约。只有当价格能被有效核查时,共有人才能真正地行使权利,避免被蒙蔽。这其实也体现了法律的一种智慧,它在保护弱势一方的同时,也承认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晓曼: 说了这么多理论上的精妙设计和保护机制,那在真实世界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运作情况又如何呢?是不是真的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有效?现实可能比理论要骨感一些。
晓曼: 尽管理论上功能强大,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其实用得不多。有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24年,在中国的裁判文书网上,相关的案例居然只有区区26件,而且共有人胜诉的比例还不高。这背后可能说明,这个制度在现实中的实际价值和适用范围,比我们想象的要小。其中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这种串通,不是说他们伪造一个假合同那么简单,而是更高级的玩法。他们可能会通过连续的、看似真实的第三方报价,来一点点试探共有人的心理底线,本质上还是在变着法子“敲竹杠”。这种基于真实意图的串通,法律上很难去甄别和禁止。
晓曼: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有好几个共有人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大家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来行权。这在理论上很公平,但对于一套不可分割的房子来说,你买30%,我买20%,结果就是把一个完整的产权给切割得七零八落。这反而可能导致房产的“分割贬值”,跟我们前面说的“整合增值”的立法初衷,就背道而驰了。
晓曼: 把这些实践中的困境放在一起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它在设计上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的问题,但在执行层面,它自己又受制于信息不够透明和恶意行为难以被发现。这就提醒我们,一个法律制度好不好,不能只看它理论上有多漂亮,关键要看它在复杂的现实中,到底好不好用、能不能用。这往往需要比静态的法律条文更灵活、更有智慧的司法实践来配合。
晓曼: 那么,当我们深入理解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这套运作逻辑和它在现实中的困境之后,我们能不能把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推广到其他的法律制度中,甚至为整个民法学的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启发呢?
晓曼: 答案是肯定的。这篇文章的作者,就把这种“功能解释”的分析框架,扩展到了其他的优先购买权上,比如公司的股东、房子的承租人、遗产的继承人等等。他用“促进交易增值”、“反制‘敲竹杠’”和“约束恶意串通”这三个维度,对这些不同的权利进行了比较。比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除了防止被新房东赶走,还能创造一种“隐形增值”,因为承租人对房子最熟悉,交易成本最低。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更侧重于防止不靠谱的“危险”第三人进入公司,保持公司的稳定。
晓曼: 更有意思的是,文章还尖锐地批评了传统民法学里的一种研究习惯。就是喜欢给各种法律权利贴标签,比如,这个权利是“物权”,那个权利是“债权”,然后根据这个标签去推导它的法律效力。文章认为,这完全是“倒果为因”。我们不应该先问它“是什么”,再决定它“能干什么”;而应该先看它在现实中到底“能干什么”、解决了什么问题,它的功能和运作过程,才决定了它应该“是什么”。这种“功能解释”的方法,要求我们把法律拉回到真实的战场上,去接受实践的检验。
晓曼: 最终,所有这些深刻的洞察和方法论的革新,其实都指向了一个更宏大的目标:我们到底该如何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于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挑战,做好准备?
晓曼: 所以,聊了这么多,我们能得到几个核心的结论。第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权利,而是一个动态的、用来“反制敲竹杠”的博弈工具。第二,这个工具好不好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价格能不能被公开核查,这也是为什么它在房地产领域比在其他领域更有效。第三,在实践中,像恶意串通这样的问题,依然是这个制度面临的巨大挑战,理论和现实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最后,这种“功能解释”的分析方法,能帮助我们超越那些生硬的法律标签,看到制度背后真正的运作逻辑。
晓曼: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仅仅是逻辑。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故事,从一个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被功能解释的方法赋予了生命,展现出其在真实世界中如何成为一场精妙的权力博弈,试图在个体利益与集体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它提醒我们,理解法律不应止于概念的界定,更要深入其运作的肌理、剖析其面对的困境,并不断迭代我们的认知工具。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高维武器”,而非仅仅是束之高阁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