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订婚强奸案:性同意边界与传统婚俗的冲突
吕丰厚(E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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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子墨: 你说当一份法律判决,它不偏不倚,直接就戳破了那些我们根深蒂固的传统婚俗观念,那这社会,是不是得震得七荤八素的?
林溪: 可不是嘛,震动那叫一个大!就拿最近那个大同订婚强奸案来说吧,它简直就是把一个烫手山芋直接扔到了我们面前:订了婚、收了彩礼,这就能当作一张“性行为通行证”了吗?
子墨: 你别说,这事儿还真挺普遍的。很多人骨子里头就觉得,一旦订了婚,彩礼也收了,那这关系就板上钉钉了,好像就有了某种“特权”似的。
林溪: 没错,但咱们得搞清楚啊,现代法律的逻辑那叫一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性同意的核心就俩字儿——“自愿”!而且,是每一次都得自愿,不是说你今天自愿了,明天就得奉陪。管你是什么关系,订婚的、恋爱的,统统不能成为侵犯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借口。那种“我付了钱,你就是我的”这种老掉牙的观念,跟咱们现在的法治精神那是南辕北辙,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子墨: 既然法律都说得这么明白了,那你说,为什么这种“彩礼就是性爱通行证”的奇葩观念,还这么根深蒂固,跟牛皮糖似的甩不掉呢?
林溪: 嗨,说到底啊,它触及的是咱们文化最深层的东西,是那种把女性当成物品、当成附属品的惯性思维,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改过来的。法律虽然进步了,但它要真正渗透到社会观念的角角落落,那可需要时间。所以啊,这起案件的判决,就像是往一潭死水里头,“咣当”一声扔进去一块大石头,就是要激起千层浪,让大家伙儿都动起来,好好掰扯掰扯,把这观念给扭过来!
子墨: 嗯,既然咱们把性同意这事儿给捋清楚了,那接下来,我觉得咱们就得好好扒一扒,围绕着彩礼和房子这些事儿,社会上那些个普遍存在的误解了。
林溪: 可不是嘛!外面老有那么一种声音,说啊,女性在婚恋里头,尤其是一提到彩礼,那简直就是占尽了便宜,男方就成了冤大头,纯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事实,真就是这样吗?
子墨: 你可算是说到了点子上,这话传得那叫一个广。大家总觉得,男方彩礼都出了,万一这婚没结成,那不就是“人也跑了,钱也没了”,彻底打水漂儿了吗?
林溪: 这可真是对法律的天大误读啊!咱们民法典里头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是俩人最后没扯证,或者扯了证但压根儿没一起过日子,那彩礼是得原封不动还回去的!所以啊,哪有什么“纯粹损失”?那都是瞎操心!法院也早就说清楚了,彩礼那点事儿跟强奸指控,那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风马牛不相及!
子墨: 但话说回来,还是有人心里犯嘀咕啊,担心说这样的判例一出,会不会有女性就“借题发挥”,拿性关系来坐地起价,甚至干脆恶意诬告呢?这种担忧,咱们该怎么看?
林溪: 这种担忧,说白了,就是骨子里头对女性的一种恶意揣测!咱们的法律,它可不是单行道啊,它是双向的!它既能保护受害者,也能把那些诬告的人抓出来狠狠惩罚。你看,之前浙江不就有个姑娘,诬告她男朋友强奸,结果呢?自己反倒因为诬告陷害罪被判了刑。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它能分清黑白对错,咱们可不能因为极少数的那些“万一”,就去否认所有受害者站出来寻求正义的权利,那不是本末倒置嘛!
子墨: 好,既然法律上的这些个误区咱们都给它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了,那接下来,咱们就不得不提一个更让人心疼的现实了:在这些性侵案件里,受害者往往还要面对更深一层的社会审判,也就是那个让人窒息的“不完美受害者”的困境。
林溪: 可不是嘛!你说这事儿怪不怪,在性侵案里头,为啥受害者往往要背负比施害者还沉重、还多的社会压力和指指点点?这种“不完美受害者”的怪圈儿,对她们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呀?
子墨: 那可不就是二次伤害嘛!很多人啊,就爱拿着个八倍镜、十六倍镜去把受害者从头到脚地“审”一遍,在自己的那个小圈子里头“公审”,然后就开始指手画脚,说她们“半推半就”啊,或者“目的不单纯”啊,简直是往伤口上撒盐!
林溪: 说得太对了!受害者本来就身心俱疲了,心理上的创伤还没愈合,还得一遍又一遍地,把那些痛苦的细节像剥洋葱似的,一层层地掰开给警察、检察官、法官看。要是这时候,外面那些个“键盘侠”再来个口诛笔伐,那很多人干脆就选择了“把嘴闭上”,这不就是间接地放纵了那些个坏人、那些个罪恶吗?
子墨: 嗯,只有我们真正明白了受害者她们到底有多难、有多苦,才能好好琢磨琢磨,咱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到底能做点啥,才能把这个社会变得更公平、更有温度、更有同理心。
林溪: 所以啊,这起案件,简直就像一面照妖镜,它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照出了,咱们现代法律里头关于性同意的边界,和那些个老旧的传统婚俗观念之间,到底有多么激烈的冲突。咱们每个人肩上的任务,就是得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把那些个陈旧的偏见统统踢开,然后真真正正地去理解和尊重每一个人,而不是把人当成物品来看待。